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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 此次税务检查纳税辅导,主要从增值税征税范围、进销项税额、抵扣凭证等四个方面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以及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部分涉税问题进行粗略的学习介绍。有不妥之处敬请原谅。在讲解中如有与现行政策不符的以现行政策规定为准。 第一部份:增值税 一、增值税基本规定 (一)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二)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122号文)。 (五)特殊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及政策依据表(特殊规定) 表3-2-1 序号 征税范围 政策依据 1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国税发[1993]154号 2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销售物品的业务 4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 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 单独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 7 缝纫业务 8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9 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6]261号国税发[1996]202号 10 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6]447号 11 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8]390号 12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0]514号 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财税[2002]029号 14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17号 15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财税[2005]165号 16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17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8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8]212号 二、销售收入 (一)销售收入确认 1、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外购礼品,如:茶叶、药品、酒等用于赠送客户,费用列在营业、管理费用中支出;委托有关公司制作的礼品用于促销宣传活动中,无偿赠送给客户。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将外购商品作为促销品、礼品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将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5、加工业务 货物销售作为受托加工业务处理,仅就加工费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从而少缴税款。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2、特别规定 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财税[2005]165号文)。 (三)销售额 1、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2、特别规定 (1)价外费用。 ①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垫运费(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两个条件)。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②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是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二是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三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财税[2005]165号文)。 ③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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